我的公告
以法为签
   公平、民主、平等、自由!
我的日历
 
2008年10月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我的相册
最新留言
最新评论
  • 思想者
  • 很好,学习了
  • 546
  • 3.对债权人的效力   我国新《企
  • 456
  • 2.对破产企业负责人的效力   依
  • 4645
  • 关于入户抢劫,2000年《最高人民法
  • 456
  • 经营者补充责任是由于第三者侵权行为和
  • 456546
  • (四)经营者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
  • 456546
  • (四)经营者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
  • 12
  • (二)损害发生于经营者控制的范围之内
  • 128
  • 一、经营者直接责任的认定
  • 4556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
文章专辑
空白面板
背景音乐
2008-06-27 11:29:27
By 张海峡 发表于 2008-6-25 14:09: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增加:增加了:“债权人”。评析:本条增加了合伙企业保护的主体,由原来的二个增加为三个。增加保护的主体为“债权人”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增加:本条基本上为新增条文,只保留了无限合伙的无限连带责任性。删除:删除了合伙企业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规定及合伙企业的营利性。评析:本条文将合伙企业分为有限合伙和无限合伙(普通合伙)二类,有限合伙即传统法学上所谓的“两合公司”,合伙人由承担有限责任和承
2008-06-15 01:18:52
08年司法考试大纲已经出版发行了,相信有很多考生都已经拿到手了,仔细研读之后,刑法方面的变化并不是很大,但增加了一些新的观点和内容,这也正是我国刑法不断完善的成果,逐步与国际接轨的体现,下面就大纲中刑法发生的变化分析如下,仅供参考。  第一, 刑法总则的变化。在犯罪的主观要件里新增加了两个考点,即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和期待可能性。这两个考点将是今年考试的重点,有可能会在卷四中出题,以“许霆案”为代表。  1.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  不知者不为罪。对事实的不知(事实认识错误);对法律(的评价)的不知(干了犯法的事不知犯法)。该说认为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是故意犯罪成立的要件,缺乏该可能性时,不成立故意。该学说具体又可分为限制故意说和责任说。前者主张,当行为人存在对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时,即使缺乏违法性认识,故意犯罪仍然成立;后者认为,故意是对犯罪事实的认识,违法性认识及其可能性是责任的范畴,当行为人不存在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时,阻却责任。当存在违法性认识可能性时,故意犯罪成立,但可减轻责任。|法律\教育/网编辑.整理|后一学说为日本刑法学者木村龟二、福田平等主张,并已逐渐在日本成为通说。而且,当今德
2008-06-15 01:17:48
难度大的原因:  1.理论性最强。法理学是法律的入门课程,是学习其他法律的基础。即使是法学专业出身的学生,对法理学尚且头疼,那么,对于参加司法考试的很多没有学过法律的人来说,法理学无疑就是关键所在了。法理之所以难,原因之一就是比较抽象,理论性强。不象民法、刑法等学科具有实践性。  2.没有法条可以遵循。除了法理学和法制史及三国法外,其他的考试科目基本都有法条可以遵循背诵。从这个意义上说,法条存在的重要作用就是答案的固定性和可查询性。出题者如果是考察了这个法条,那就会依据法条来设置题干和题支。可法理是没有法条的,出题就有了很大的自由,只要是符合法理理念的语言都可以来表述题目。  3.题目设置具有开放性。题型主要是判断型的,一般采取“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哪些说法是错误的?”的形式,这种考察的形式使得题目考察的知识点范围大大增加。这些知识点之间一般没有什么联系,如果说有联系,都是法理学知识罢了。难度由此也就增大。  4.重复率低。上述说的判断题型考察方式使得题目组合方式非常多样,重复率非常低,往年真题虽然可以作为参考的依据,但是要想从往年题目中找到同样的真题则显得比较困难。而在其他科目里,
2008-06-15 01:16:48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已经发布,司法考试的复习备考正式打响。众所周知,司法考试大纲中发生变化的知识点是考试的重点,是考生要关注的。为了帮助大家更好地复习,法律教育网(www.chinalawedu.com)特别整理了《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新旧大纲对比》供考生参考。预祝大家在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中取得好成绩。 法理学法制史
经济法
国际法
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宪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与仲裁制度商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
点击下载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新旧大纲对比


2008-06-15 01:15:10
 对于选择题,首先要声明的是:实力是最关键的,技巧是锦上添花的事情,只有在个别情况下才会成为生死攸关的砝码。选择题占据了司法考试75%的分值,这种题型回答好坏直接关系到考生能够通过司法考试。有卷四分数极低却顺利通过司法考试的,却没有前三卷极差最后却能过关的。所以,一定要重视选择题,把司法考试复习的重点放在前三卷上,这样才能确保通过司法考试。这里所谈的做题技巧主要是保证考生正常发挥自己的水平,避免掉进出题人设计的陷阱里,当然偶尔也能帮助考生在无奈的情况下通过一些推理判断来获得分数,增加通过司法考试的几率。  选择题的做答存在技巧与方法。选择题的待选项中已包有大量的信息,可以提示我们该从哪个方向进行思索,或将哪部分知识进行筛选、判别。只是由于我们的记忆不够准确,容易产生似是而非的印象;或者对法条及原理的理解不够精当,容易发生部分的偏差与错误;或者由于审题不够仔细,忙乱中误选了不正确项。  选择题中干扰项的存在一方面给我们增添了答题的难度,比如混淆了我们的思维,误导了我们的答题方向,但另一方面也减轻了答题的难度。问题的关键在于,我们如何在题干的要求下,以干求肢分析各选项,排除干扰。  其实,
2008-06-15 01:12:30
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即将发布,正式复习也将开始。法律教育网为使广大考生能够更快、更准确的了解司法考试的报名条件、报名时间、考试时间、考试内容、各卷分值、考试政策等内容及考试题型等相关信息,特为广大考生提供司法考试必备手册的下载。本手册分为五节:第一节 报考指南;第二节 律师法、法官法、检察官法关于司法考试的规定;第三节 司考相关政策问答;第四节 国家司法考试题型示例;第五节 司法考试相关文件。  点击下载: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必备手册

2008-05-18 12:18:24
 编者按]2007年年底,全国人大常委会对施行了多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进行了修订,其中最大的亮点就是明确审判监督程序,强化执行程序,删除破产程序。对于参加2008年司法考试的考生来说,修改或者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必然是考试的重点,因此,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也自然会成为08司法考试的重点,而掌握新《民诉法》的一个好办法就是掌握住它的变化。  首先,新《民事诉讼法》删除了破产程序,站在《民事诉讼法》的角度上讲,考生不用再去考虑适用《民事诉讼法》破产清算的情形,无形中给考生减少了一些压力。故此,只需要掌握对监督程序和执行程序的修订就能很容易的掌握住新《民诉法》。  审判监督程序修改解读  第178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再审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本条修改之后明确了当事人申请再审要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这样既可以避免多头申诉、重复申诉,又可以保障人民法院能够公平地审理案件。  第179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
2008-05-02 13:43:42
 2008年《司法考试大纲》在万众瞩目之下隆重推出。纵览《大纲》全文,其中不乏一些有价值的变化。从广大考生所关注的法律法规层面来看,今年大纲收录了一些比较重要的修改法律,如《民事诉讼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师法》、《个人所得税法》、《房地产管理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其中《个人所得税法》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变化很少,而《民事诉讼法》和《律师法》变化较多,所占分值会比较大。此外,每年新通过的司法解释是绝对的考试重点。如,《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规定》、《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下面,我们分卷对大纲进行分析。  卷一变化不多,但新增法律要引起足够重视,如《反不正当竞争法》、《劳动合同法》、《房地产管理法》。但因这三部法律比较简单,考察分值将会在11分左右。此外,法理学中的新增的考点要引起考生足够重视:如“法的概念的争议”考点增加,证明我国司法考试从实践向理论方向转型,注重对法学基础理论学派争端重视;再如,新增考点“法律归纳推理”、“ 法律设证推理”和“法律解释方法的位阶”,在原有法学理论基础上注重对“法律解释与法律推
2008-05-02 13:41:32
一、适用范围  缓刑: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  减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假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二、执行条件  缓刑: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减刑:  1. 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2. 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假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三、限度  缓刑:如果没有发现漏罪和犯新罪,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  减刑: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1/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  假释:  1. 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1/2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
2008-05-02 13:39:21
第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可以抵押。但是当事人以农作物和与其尚未分离的土地使用权同时抵押的,土地使用权部分的抵押无效;  第二,如果以城市房地产设定抵押的,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物。抵押权实现时,可以依法将该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物|法;律,教育.网/原;创|一同变价,但是对新增房屋的变价所得,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第三,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第四,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但是,抵押物与其从物为两个以上的人分别所有时,抵押权的效力不及于抵押物的从物;  第五,抵押物因附合、混合或者加工使抵押物的所有权为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补偿金;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所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附合物、混合物或加工物。第三人与抵押物|法;律,k教育j网.原/创|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共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对共有物享有的份额;  第六,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但是有两个例外:一个是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
当前 1页/36页 首 页 下一页 末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