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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张海峡 发表于 2008-6-25 14:09: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合伙企业的行为,保护合伙企业及其合伙人、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增加:增加了:“债权人”。评析:本条增加了合伙企业保护的主体,由原来的二个增加为三个。增加保护的主体为“债权人”第二条 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本法对普通合伙人承担责任的形式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增加:本条基本上为新增条文,只保留了无限合伙的无限连带责任性。删除:删除了合伙企业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规定及合伙企业的营利性。评析:本条文将合伙企业分为有限合伙和无限合伙(普通合伙)二类,有限合伙即传统法学上所谓的“两合公司”,合伙人由承担有限责任和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