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同居”在今天几成时尚,即使不为道德主流所认可,但是,也不再是洪水猛兽。而在1987年,这样一个罪名,却生生断送一个青年干部的美好前程。
当年,县委组织人事部门从社会青年中招考一批合同制干部,录取人员按属地原则,就地安排在户籍所在乡镇政府,与正式干部同等待遇,一年后转为正式国家干部。
某男聪慧,机灵,在招考中脱颖而出,成为同批招聘干部中的佼佼者,很快被委任为镇团委书记,为书记镇长所万般宠爱。其时,某男已经与同村一个姑娘谈着恋爱,至于感情深浅,则无从考证。按当时的干部发展路径,某男的前景可说是一片坦途,毫无悬念。
那时候,男女青年谈恋爱还是处于保守状态,不是很亲近的人是不会知晓的。所以,一旦出现情况,总是会产生震荡效应。而某男的震荡实在是太大——在刚刚转正之际,忽然爆出,他跟人谈了,却要跟人家分手,要命的是,姑娘的肚子已经大起来了。20多岁的小青年,有着一股犟性,说不谈了就不谈了。但是,姑娘的家人不干,非得搞清楚,一来二去,事情闹开了,组织上也不能不管了,据说妇联出面为姑娘做主,一定要严肃对待。这是干部作风道德问题,是侵犯妇女权益问题,说怎么严重都不为过。
结果是,经过党委研究,做出开除处理意见,其中开列最大罪状就是“未婚同居,玩弄女性”。转眼间,一个基层政治新星就如此陨落了。其情景,与路遥小说《人生》的主人公高加林从县城打回农村毫无二致。
而后,某男忍辱负重,另谋发展,开辟了另外的天地,组建了和睦的家庭。这是后话。
这个事件在当时引起相当的震动,一度是组织对年轻干部进行道德教育的反面教材。1989年我参加工作,安排在这个镇政府。虽然事隔两年了,但是,余音尚未退去。当时作出处理意见的领导仍然在位。见偶尔有女同学什么的来单位找我,领导总是会巧妙地跟我提这个事件,强调“好男儿先立业后成家”。
20年后的今天,再回放这个“未婚同居”事件,我们该怎么看待呢?
按今天的“标准”,如此处理方式肯定会被指责为“粗暴、草率”,甚至,单位也好,组织也好,几乎不会轻易去插手这样的事情了。但是,在当时,换了任何一个领导,任何一层组织,都绕不过这个事关“作风”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