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 事 再 审 申 请 书
再审申请人:唐士军 男 1964年7月1日生 汉族 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兰州……办公、住址:上海市徐汇……电话:13764318042
被申请人:农民日报社 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北里1号 法人代表沈镇昭 社长 电话:010-85815550、85815522转
再审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已经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再审申请人不服该院作出的(2008)沪一中民一(民)终字第5210号判决。现依法进行抗诉,请求贵院尽快启动审判监督程序,通过本案再审纠偏查错,还法律以尊严,还当事人以公正。请求和事实及理由如下:
请求:撤销原终审判决,依法再审,查清事实,依法处理,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尊严。
事实与理由:原终审判决认为,再审申请人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原判正确,予以维持,明显错误,显失公正。本案此前已经该院潘福仁院长过问,终审仍然做出如此“乱麻一团”的判决,不可理喻。再审申请人认为原终审法院判决在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上存在严重错误,并就此公开撰文剖析其中错谬:
一、原终审认定事实严重错误
本案一审认定,再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于2006年3月起建立起劳动关系,再审申请人为记者,在江浙沪从事新闻报道工作。再审申请人户籍兰州,2006年3月22日应聘加盟被申请人,当年4月中旬开始常驻上海。被申请人长期不调入再审申请人工作关系,也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方没有约定劳动关系的终止时间,迄今劳动关系依法存续3年3个月。2008年2月份,被申请人恶意停发薪金逼签违法合同被拒;同年3月份,因强签违法合同不果,被申请人于4月1日违法“终结”劳动关系。申请人诉诸劳动监察、仲裁,均未果,一审法院事不关己、二审法院高高挂起,一件本可“一裁终局”的劳动争议,最后演变为诉讼“马拉松”,耗时1年4个月至今“乱麻一团”。按照法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举证责任主要在被申请人。
一二审未予依法查清的主要法律事实是:
1.虽经再审申请人一再要求,但被申请人迄今不能提供依法订立无固定期限同劳动合同的证据,也无法提供依法终结双方劳动关系之证据,也不依法履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义务。原终审对此未予查处。
2. 按照“同工同酬”原则,被申请人迄今不能依法提供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及时足额”支付上再审申请人薪金、办公费用之证据,原终审对此未予查处。
3. 被申请人迄今不能依法提供双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为再审申请人办理社会保险之证据,原终审对此未予查处。
4.再审申请人身为新闻记者,署名“本报记者 唐士军”涉及人格、名誉等多项权益。被申请人恶意中断履行义务,给再审申请人新闻联络和采访对象造成很大混乱,质疑纷呈,给再审申请人造成很大压力和伤害。另外,诉讼期间,被申请人借助强势,掩耳盗铃、指鹿为马、死拖硬磨,甚至出口伤人、侮辱人格。再审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予以精神赔偿,赔礼道歉,终审亦未查处。
以上违法事实,一审“躲猫猫”未予查处,程序违法、实体违法,最终涉嫌合谋枉法做出错误判决;再审申请人依法上诉,二审“伟光正”继续无视这些法律事实,并且违法延期审理,最后又枉法终审“维持原判”,严重损害了法律尊严,合谋加深了劳动侵权,败坏了司法公正形象。
二、原终审法院在适用法律错误
由于原审及终审在认定事实上存在严重错误,原审判决适用原劳动法第50条、第78条,新劳合法第82条第一款、第97条第二款、第98条之规定亦属错误。故此,终审适用《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一款第(一)项,维持原判属于错上加错。
综上,由于原终审在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均存在严重错误,所以申请人提出再审申请,恳请贵院依法受理,依法再审本案,纠偏改错,还法律应有之尊严。此致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
再审申请人:唐士军
二OO九年六月八日